廣東省食品安全(quan)條例
(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9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十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zhang) 總則
第二(er)章(zhang)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jie) 生產經營規范
第二(er)節 網絡食品經營
第三節 餐飲服務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di)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二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三節 食品檢驗
第四節 食品追溯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tiao)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等活動。
第三(san)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shi)(shi)用農(nong)產品銷售者(zhe)對其銷售食(shi)(shi)用農(nong)產品的質量安全負(fu)責(ze)。
第四(s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wu)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府衛生、農業、林業、城市管理(li)、公安(an),以及(ji)海關等(deng)有關部(bu)門,應當在(zai)各自職責(ze)范圍內負責(ze)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an)全監督(du)管理(li)工作。
縣(xian)級(ji)或者不設(she)區(qu)的地級(ji)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bu)門可以(yi)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qu)域設(she)立(li)派出機(ji)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dui)食品安(an)(an)(an)全(quan)(quan)法(fa)律、法(fa)規以及食品安(an)(an)(an)全(quan)(quan)標準和知識的(de)公益(yi)宣傳,對(dui)食品安(an)(an)(an)全(quan)(quan)進行(xing)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an)(an)(an)全(quan)(quan)的(de)宣傳報道(dao)應當客觀(guan)、真(zhen)實、公正。
第八條(tiao)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
食品行業(ye)(ye)協會應當建(jian)立行業(ye)(ye)規(gui)范,組織開展行業(ye)(ye)誠(cheng)信(xin)建(jian)設,加強行業(ye)(ye)自(zi)律管理,指導、規(gui)范和督促會員依法進行生產經營。
鼓勵志愿者組(zu)織協助或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chuan)教育、社會(hui)監督等工作。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建(jian)立組織(zhi)專業機構(gou)、社會組織(zhi)、公眾參(can)與食品安全監管評議、考核工作(zuo)機制。
第十條(tiao)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應當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標準制定、監督檢查、突發事件應對、案件查處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社會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er)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di)一(yi)節 生產經營規范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設有網站的(de)食品生產經營者應(ying)(ying)當(dang)在(zai)網站首頁顯著位(wei)置公(gong)開其許可證(zheng)、產品注冊或者備案憑證(zheng)等信息。公(gong)開的(de)信息應(ying)(ying)當(dang)真實、合法、及時、有效。
第(di)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食品(pin)生產(chan)經(jing)營(ying)者應當(dang)對(dui)食品(pin)從(cong)業(ye)人員開展食品(pin)安全(quan)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an)。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其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配送食品臺賬,并可以現場提供企業總部留存的食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第十六(liu)條 食品經營者運輸、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配備與銷售食品相適應的保溫設施,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第(di)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位置以及外包裝或者容器上標注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當與食品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食(shi)品經(jing)(jing)營(ying)(ying)者經(jing)(jing)營(ying)(ying)散裝(zhuang)食(shi)品,應當(dang)設(she)立專區或者專柜;經(jing)(jing)營(ying)(ying)直接入(ru)口的散裝(zhuang)食(shi)品,應當(dang)采取防塵遮蓋、設(she)置(zhi)隔離設(she)施(shi)、提供專用取用工具等保證散裝(zhuang)食(shi)品安(an)全的措施(shi)。
第十八條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委托方(fang)對委托生產的(de)食(shi)(shi)品安全承(cheng)擔法律責任,受托方(fang)應(ying)當查驗委托方(fang)的(de)營業執照(zhao)等(deng)相關證(zheng)明文(wen)件,并按照(zhao)食(shi)(shi)品安全標準組(zu)織生產。
委托(tuo)生產的食品,其(qi)包裝(zhuang)上應(ying)當標(biao)注(zhu)委托(tuo)方的名稱、地址和受托(tuo)方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zheng)編號等內容。
第(di)十九條(tiao) 食品生產者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同時提出相應的變更申請。
第二(er)十條(tiao)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或者其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設備、設施,合理劃定功能區域,保持場內環境整潔,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設立檢驗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也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抽查檢測。
食用農(nong)產(chan)品(pin)(pin)批發(fa)市場應當要求食用農(nong)產(chan)品(pin)(pin)銷售(shou)者(zhe)(zhe)(zhe)(zhe)(zhe)提(ti)供產(chan)地(di)證明或(huo)者(zhe)(zhe)(zhe)(zhe)(zhe)購貨(huo)憑證、合格(ge)證明文(wen)件;食用農(nong)產(chan)品(pin)(pin)銷售(shou)者(zhe)(zhe)(zhe)(zhe)(zhe)無法提(ti)供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zhe)(zhe)(zhe)(zhe)(zhe)或(huo)者(zhe)(zhe)(zhe)(zhe)(zhe)管理(li)者(zhe)(zhe)(zhe)(zhe)(zhe)申請抽樣(yang)檢(jian)(jian)驗或(huo)者(zhe)(zhe)(zhe)(zhe)(zhe)快(kuai)速檢(jian)(jian)測,檢(jian)(jian)驗或(huo)者(zhe)(zhe)(zhe)(zhe)(zhe)檢(jian)(jian)測結果不合格(ge)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shou),市場開辦者(zhe)(zhe)(zhe)(zhe)(zhe)或(huo)者(zhe)(zhe)(zhe)(zhe)(zhe)管理(li)者(zhe)(zhe)(zhe)(zhe)(zhe)應當及時處理(li),并報(bao)告所在(zai)地(di)縣級食品(pin)(pin)安全(quan)監督管理(li)部門。
食(shi)用農(nong)產(chan)品(pin)批發市(shi)場應(ying)當在市(shi)場內(nei)顯著(zhu)位置設置信息(xi)公示(shi)欄,公開管(guan)理(li)職責(ze),公布食(shi)用農(nong)產(chan)品(pin)安全管(guan)理(li)制度,及時公示(shi)抽(chou)樣檢(jian)驗檢(jian)測結果(guo)等安全信息(xi),并(bing)將檢(jian)驗或(huo)者快速檢(jian)測結果(guo)報送當地(di)食(shi)品(pin)安全監督管(guan)理(li)部門。
鼓勵其(qi)他市場建立與其(qi)交易規模相適應的食(shi)用農產品安(an)全檢測制度,開展食(shi)用農產品抽(chou)樣檢驗。
第二十二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每年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從事(shi)銷(xiao)售保健食品(pin)(pin)、特(te)殊醫(yi)學用(yong)途(tu)配方食品(pin)(pin)和嬰幼兒配方食品(pin)(pin)的(de)經營者,應當查驗并核對所經營食品(pin)(pin)的(de)注冊(ce)證書或者備案憑(ping)證載明的(de)內(nei)容與產品(pin)(pin)標(biao)簽(qian)標(biao)注內(nei)容的(de)一致性(xing)。
從事銷(xiao)售(shou)(shou)保健食(shi)品、特殊醫學(xue)用途(tu)配方食(shi)品和嬰(ying)幼兒配方食(shi)品的(de)(de)經營者,應當在(zai)其銷(xiao)售(shou)(shou)場(chang)所設立專柜或(huo)者專區,設置(zhi)相關食(shi)品的(de)(de)提示牌,并根據食(shi)品標(biao)簽、說明書(shu)標(biao)注的(de)(de)貯(zhu)藏方法存放相關食(shi)品。
第二十(shi)三(san)條 從事銷售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查驗所經營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對產品名稱及生產批號、生產日期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一致性。
第(di)二節 網絡食品經營
第(di)二十(shi)四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銷售產品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許可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臺賬和銷售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應當符合法定期限。
第二十(shi)六條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查,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要求其在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與許可證、備案憑證登載的信息;平臺提供者應當與網絡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不得(de)向未取得(de)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應當在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注制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san)節(jie) 餐飲服務
第(di)二十(shi)八條 餐飲服務企業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證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和每筆供貨清單,按照采購品種、進貨時間先后順序建立采購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相關采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
餐飲(yin)服(fu)(fu)務提(ti)供者購(gou)置、使用(yong)集(ji)中(zhong)消毒(du)服(fu)(fu)務單位供應的餐具、飲(yin)具的,應當索取并留存(cun)集(ji)中(zhong)消毒(du)服(fu)(fu)務單位的資質證明(ming)與(yu)餐具、飲(yin)具消毒(du)合格證明(ming)、每(mei)筆采(cai)購(gou)清單。相關證明(ming)和采(cai)購(gou)清單的保存(cun)期限不(bu)得少于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確保安全無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則,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時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且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餐飲服務(wu)提供者應當(dang)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專用櫥(chu)柜等設(she)施中,標(biao)示(shi)“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臺賬。
餐飲服務中允許使用的食(shi)品添加劑的品種和用量由(you)省(sheng)人民政府食(shi)品安全監(jian)督管理(li)部門(men)會同(tong)省(sheng)人民政府衛(wei)生行政部門(men)制(zhi)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di)三十條 尊重傳統飲食文化習慣,地方特色餐飲食品傳統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集、整理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評定制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管理規定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zai)經營(ying)場(chang)所顯著(zhu)位置(zhi)公示(shi)等級評定結果(guo),接受社會(hui)監(jian)督。
第三(san)十二(er)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通過設立透明式、開放式、視頻監控式廚房或者參觀通道等形式,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過程,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三章(zhang)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三十三條(tiao) 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省(sheng)人民(min)政(zheng)府衛生(sheng)行政(zheng)部門會同食品安全(quan)監督(du)管(guan)理(li)等(deng)其他(ta)有關(guan)部門,根據(ju)國家食品安全(quan)風險監測計劃,制定食品安全(quan)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zhi)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食品(pin)安全風險(xian)監測方案組織(zhi)實施監測。
第(di)三十四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開展監測工作,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采集的樣品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三十(shi)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及相關產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監督管理重點,依法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節(jie) 食品安全標準
第(di)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建議,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建議。
制(zhi)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zhun)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ce)和(he)評估結果為(wei)依據,并組(zu)織(zhi)專家論證,公開(kai)征(zheng)求意(yi)見,聽(ting)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men)和(he)其他有關部門(men)、相關食品行業協(xie)會、企業、消(xiao)費者組(zu)織(zhi)及消(xiao)費者意(yi)見。
第三節 食品檢驗
第三十九(jiu)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能力建設,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建立協調統一的適應區域性檢驗需求的食品安全檢驗體系,實現資源共享。
鼓(gu)勵取得資質(zhi)認證的社會檢驗機(ji)(ji)構(gou)和高等學校、科(ke)研機(ji)(ji)構(gou)的檢驗機(ji)(ji)構(gou)提供(gong)食品檢驗服務。
第四(si)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專業機構進行抽樣工作。
抽(chou)樣工作人員應當(dang)嚴格按照操作規(gui)程抽(chou)取樣品,并對抽(chou)樣行(xing)為負(fu)責。
抽樣過(guo)程中(zhong)形成的文書、采集的影像資料以(yi)及檢驗結果可以(yi)作為(wei)監督(du)管理依(yi)據。
第四十(shi)一條(tiao) 食品安全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檢驗工作的人員的培訓,保證檢驗工作的質量,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si)十二條(tiao)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擔食品安全檢驗的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通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節 食品追溯
第四十(shi)三條(tiao)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障食品可追溯,記錄和保存進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檢驗、召回和停止經營等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食品(pin)(pin)生產經(jing)營者可以采用(yong)電子臺賬方式(shi)建立食品(pin)(pin)安全追溯體系。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建設統一的重點監管食品全過程電子追溯系統,制定食品電子追溯標準和規范,確定并逐步擴大納入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具體品種,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納入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電子追溯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企業內部電子追溯體系,并向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報送數據。
第四十六條 上傳至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相關電子憑證,可以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已經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的憑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上傳電子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di)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zheng)府食品(pin)安全監(jian)督管(guan)理部(bu)(bu)門和(he)其他有關部(bu)(bu)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公(gong)布抽樣檢驗結果、行政(zheng)處罰情況(kuang)等食品(pin)安全日(ri)常監(jian)督管(guan)理信息(xi)。涉及兩個以上(shang)部(bu)(bu)門職責的,由相(xiang)關部(bu)(bu)門聯合公(gong)布。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部門間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執法協作、聯合懲戒等機制,構建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
第(di)四十(shi)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市場、網絡食品交易平臺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an)全(quan)問題,造成社(she)會關注的;
(二)生產(chan)經(jing)營過程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wei)及時采取(qu)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時處理投(tou)訴舉報(bao)的食品安全問題(ti),造成社會影響的;
(四)食(shi)品(pin)安全(quan)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ta)有(you)關部門認為需要(yao)采取責任約談的其他(ta)情(qing)形。
被約(yue)談(tan)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yue)談(tan)或(huo)者未按照要求(qiu)落實整改(gai)的,食品安全監(jian)督(du)管理部門或(huo)者其(qi)他有(you)關部門應當將(jiang)其(qi)列為重點(dian)監(jian)督(du)管理對象,增加監(jian)督(du)檢查(cha)頻次(ci)。
第五(wu)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食品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du)管(guan)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quan)(quan)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jian)督(du)(du)管(guan)理區(qu)域(yu)內(nei)的(de)食品安全(quan)(quan)隱患的(de),本級人民政府(fu)可以對其主要負(fu)責(ze)(ze)人進行責(ze)(ze)任(ren)約談。
第五十一(yi)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發生影響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采取責令暫停生產、銷售、購進相關食品及原料,發布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相關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批準,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后應當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tiao) 發生影響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兩個以上轄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五十三(san)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組織下級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跨地區監督檢查。
省、地(di)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shi)品(pin)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管理(li)部(bu)(bu)門可以直(zhi)接查(cha)處下列(lie)由下級食(shi)品(pin)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管理(li)部(bu)(bu)門管轄的(de)食(shi)品(pin)安全(quan)(quan)違(wei)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qi)他(ta)地(di)區食(shi)品(pin)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管理(li)部(bu)(bu)門查(cha)處,案件發(fa)生地(di)食(shi)品(pin)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管理(li)部(bu)(bu)門應當給予配合(he):
(一)本(ben)行政區域的重大(da)食品(pin)安全違(wei)法案件;
(二)跨(kua)行政區域(yu)的食品安全(quan)違法案件;
(三)下級(ji)食(shi)品安全監督管理(li)部(bu)門對重大食(shi)品安全違法案件或者(zhe)跨行政區域食(shi)品安全違法案件不處理(li)或者(zhe)處理(li)不力的;
(四)其他情形。
第(di)五十(shi)四條(tiao)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